这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由领导审批案件或由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做法还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它容易使审判人员形成依赖和懒惰心理。由于审批把关制度的存在,使得审判人员遇到疑难问题不是自己寻找法律依据和运用法学理论进行解决,而习惯于将疑难问题提交审判委员会或案件审批者决定,久而久之他在心里会想,反正我说了也不算,还不如将问题上交,自己落个清闲。因而案件审批制度不利于法官独立意识的养成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实际上已经成了素质不高的审判人员的“拐棍”,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低素质的法官。二是不利于错案责任的追究。案件审批制度分散甚至模糊了案件承办者的责任,使得真正出了错案时责任无法追究。
以上我们分析了造成法官队伍素质低下的种种原因。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些原因不是孤立存在的。我们看到,忽视了司法规律的法官制度造成了法官队伍无节制膨胀和素质低下;而数量庞大的法官队伍和素质低下的现实又给行政化的管理手段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行政化的管理手段(如案件审批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又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官的低素质,各种因素交互作用、互为因果,导致了法官队伍目前的状况。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仅仅是表象,而制度的设计才是根本。
笔者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法官职业化,是靠领导的号召和要求,还是靠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笔者得出的结论是,解决法官队伍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制度设计入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必须同司法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没有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法官职业化就失去了动力和保障,最终也不会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三、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法官要办案、法官愿办案、法官只办案”。实现这个目标的标志是:法院里最大的“官”是法官,最高的“长”是审判长。这一官一长只管案件,而不管其他的法官。为此,必须重新构建能够体现司法特质的法官制度,在这个制度的保障和约束下,造就一支高度职业化和高度自治的职业法官队伍。为此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法官职业的准入问题
目前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法官选任标准过低的问题,设立了司法考试制度,提高了法官职业准入的“门坎”,但这只是解决了今后的普通法官的职业准入问题,领导干部的职业准入问题和实行员额制后法官的选任标准问题仍未解决。
法官法规定,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而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此就有了“当院长容易,当法官难”的说法。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具有法官和领导双重身份,理应在业务素质上高于法官,但在选任的标准上却低于法官,为党政干部继续进入法院当领导留下了“后门”,实际上是对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的迁就。如果我们对这个“后门”不及时予以堵塞,将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为此笔者建议,应当修改法官法,将这一“后门”堵住。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在全国法院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意图通过将在职法官划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达到“法官数量大大减少、法官素质大幅度提高、法官中心地位大大增强”的目的。这无疑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定额后的法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任职条件。在法官法修改以前,应在法官法确定的既有条件范围内从严要求,以真正体现法官的精英化、职业化。因而应当制定严格的担任法官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将我们的院级领导、中层干部和一些素质较好的审判员直接过渡为法官。
关于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的选任标准,有的学者将定额后的法官任职条件限定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全国司法资格统一考试;有较高的审判专业水平,能独立承办复杂疑难案件,具有熟练的驾驭庭审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法学基础理论深厚,有较强的调研能力,有一定数量的法学论文发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较高的社会评价;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繁重的审判工作;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笔者认为,这个标准值得考虑,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选任法官,那么选任出来的肯定是精英化的法官。这里面有几个硬性标准,一是学历条件,二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是有一定数量法学论文发表,其中最难的就属通过司法考试了。笔者一直认为,法官法修正案没有规定在职法官一律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继续担任法官职务,实际上是对在职法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现状的一种妥协——大多数法官难以通过如此难度的考试,且不说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官连报考条件都不具备。司法考试对应试者法律知识、法学理论的考察是极为严格的,也是其它考核考试无法替代的,法官员额确定后既然我们要选拔精英法官,理应通过司法考试。借司法考试的方式对法官队伍进行一次彻底“洗牌”,既解决了员额确定后法官的选任标准问题,又很好地解决了在职法官的分流问题,可谓一举两得。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实行员额制的初期,为保持审判业务的延续性,可由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法官代行职责,以后逐渐由达到条件的人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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