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涉及众多行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对查出的环境违法案件,属于工业企业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处理;属于违章建设码头、船坞及其他水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务、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应关停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关停;涉及违纪且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负责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对严重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由责任部门牵头,从严从重处置。
(四)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和巡查工作。各乡镇(园区)、市环保和水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量和水质的监测,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水源地环境质量、水量或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或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同时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在紧急情况发生,供水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加强信息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各乡镇(园区)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加强多方协调,保障信息畅通。要定期向市环委会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及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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