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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告之举证责任新论

[10-05 23:18:0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条据书信   阅读:6565
概要: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的关系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指被告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在联合国关于法律人权的国际文件和文书中,无罪推定被充分肯定。按照龙宗智教授的理解,无罪推定在程序和技术意义上具体体现为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不能证实就不能判定被告有罪即“疑罪从无”;二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被告不负举证责任。其中第一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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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的关系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指被告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在联合国关于法律人权的国际文件和文书中,无罪推定被充分肯定。按照龙宗智教授的理解,无罪推定在程序和技术意义上具体体现为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不能证实就不能判定被告有罪即“疑罪从无”;二是举证责任由控诉方负担,被告不负举证责任。其中第一项是绝对性要求,即任何案件的处理都不能违背;第二项是相对性要求,即不排除例外情况。[7]这种例外就是由于某些特别难以证实的情况、国家刑事政策的特殊要求以及基于诉讼经济、公平、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要求被告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一定地举证责任就是这种例外的相对性的体现。

  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privilege against compulsory 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均将此特权确立为刑事被告在受到指控时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之保障”[8]。依据美国学者的观点,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实际包括两方面的要素:一是不受强迫性,即沉默或陈述均须出于自愿;二是有权拒绝提供任何证言或其它证据。这一权利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对控诉方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加以平衡,[9]不受强迫性是该特权的核心内容,对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人道性具有最终的保障意义,是绝对性要求。第二项要素不是绝对的,它在适用范围上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在美国,在很多例外情况下被告不享有该特权而必须作证。[10]以上分析可见,这一特权的要旨在于“反对强迫”,以求取诉讼上的平衡,让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主要动因也在于求取取证能力上的平衡,这与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在内在机理是暗合的。

  总之,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与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并行不悖。


四、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及其大致范围
  1、在某些极特殊的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当然承担举证责任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特殊的立法目的(如对某类犯罪因其危害性和追究的困难性需采用特诉讼手段),或由于案件中某些嫌疑人行为引起的责任”[11],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对特定问题的举证责任,如果其未能履行这种责任,则可以推定其有罪。依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要证明被告有罪,就需要控诉方通过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和各种具有价值的可靠证据加以论证,即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负担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对于有些犯罪的追究客观上仅靠控诉方的力量是无法做到的,而只有让被告来进行合乎逻辑的举证方能最终得出罪与非罪的定论。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立法者决定在某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以及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举证责任倒置的典型立法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被告人负担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如果这一责任未能有效履行,法官可据此推定其为非法所得,从而认定构成犯罪。当然,这种规定也考虑了举证的便利。即使其巨额财产确实是非法所得,控诉方也难以证明,但是如果这些财产确属合法所得,让被告人证明其合法来源是比较便利的。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控诉方仅承担初始推进性的举证责任。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控诉方只要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然后案件中主要的举证责任便由被告承担。此外,在非法持有型犯罪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担也呈倒置状态。如果被告人证明不了其持有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时,法院就可据此推定其为非法持有,从而宣告其有罪。也就是说,在被告人是否“非法”持有的问题处于事实不明的状态时,被告人就应该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即推定其为有罪。由此可见,举证责任倒置是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是由控诉方提出事实主张,而由被告承担该事实主张不成立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对此举证不能时,推定控诉方提出的事实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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