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男,1937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市XX厂干部,住XX市XX街XX号。
被告XX市土地管理局,住所地XX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诉讼请求: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门所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1989年9月 29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一),面积为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违背。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证据:一、建房申请书一份;二、X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三、X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四、第八号建筑许可证。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附:一、X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一份;二、本诉状副本一份。
起诉人: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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