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险管理
澳、新两国保险机构在应对巨灾风险时,重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方面的专业优势。例如,在每年汛期之前,澳洲大型保险公司都会对重点防汛地区的客户进行专项风险查勘,提供有针对性的防灾管理资料,组织防灾训练,提供各种防灾器材,协助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一是要注重研究风险,识别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尽可能降低灾害发生的机率和成本。二是积极建议政府将保险纳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保险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促进整个社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三是积极创新保险产品设计,将保险和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适时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创新产品,最大程度地减小巨灾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连锁冲击。
(五)政府作用
澳、新两国政府在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保险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对我们有着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一是政府要鼓励商业保险成为应对大灾风险的主力,避免角色定位不准而影响财政支出的平衡与稳健。二是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投保人适度补贴,强制投保。三是巨灾损失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应由政府承担最后保险人角色给予财政担保或者再保。四是政府应深入研究和商业保险市场的优化组合问题,避免过度参与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阻碍商业保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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