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厂家一是钻3C认证的空子,明明只认证了一个型号,但却生产一系列产品。按规定,每个型号、每个价格的产品都需进行3C认证。二是未经3C认证,却乱打认证标志。
(4)不知名字、不晓品牌的洗衣机、燃气灶等家电充斥规模较小的卖场,并在市民居住区摆地摊进行销售,这些产品大部分来自江浙一带的手工作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5)摄影、摄像器材类水货较多,一类逃避关税的水货质量不错,但其售后服务没保证,另一类仿冒水货质量较差,返修率很高。
总的来看,流通领域商品的知识产权被侵害;厂家乱打免检、认证标志;商品质量问题突出;傍名牌、假冒名牌等现象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中均存在。
(二)监督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现象。
1、品种繁杂,点多面宽
流通领域的商品品种成千上万,涉及到的领域众多,经营者遍布城市、乡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仅担负着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职责,同时还担负着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独立监管力量单薄,人员数量少,平均每人应对消费人口近万人,要监管好流通领域遍布城乡、成千上万个商品的质量,有力不从心之感,目前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种商品的质量出了问题,就重点检查、监管哪种商品,缺乏全面性和预见性。
2、监管范围过窄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大部分集中对过期失效商品和外包装的标识检查,对商品内在质量的监管软弱,商品质量监测往往只集中在少数重要种类商品上。
3、监管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监管方式相对孤立,未能与日常的市场巡查﹑定期不定期的商品质量监测有机的结合。商品质量监管,热衷于运动式、战役式的集中检查整顿。
4、执法手段滞后,执法不能到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力。但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缺乏强制措施,无搜查权、留置权。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时,缺乏强制抽样送检手段。对个别不配合的当事人,往往只有借助于公安机关,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力量,降低了办事效率,而且这种现象负面影响极大,已经有一部分经营者在效仿。
5、“五制两查一指导一承诺”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不少经营户对“关口”前移工作不理解,怕麻烦、怕泄露商业秘密,更有甚者,认为工商部门推行“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制度是故意刁难、找茬。备案登记制度偏重于形式,对不履行责任和义务,不愿意对重要商品进行备案,且备案纯属敷衍的一些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部门无强制手段和措施对其督促。
6、监管成本过高,经费不足。
经费不足成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瓶颈,严重制约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商品质量好坏仅从眼观、手感等直观检测是不能完全得到正确结果的,同时,直观检测的结果也不能作为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依据。商品质量好坏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检验得出结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判断商品质量时,也是通过抽样送检得出结论的。目前,要检测出一个商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或质量要求,往往需要数百元的检测费,工商部门办案经费紧缺有目共睹,要承担成千上万个商品的检测费,是不现实的。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监测所需检测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这就直接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给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7、部门配合不够,未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仅靠工商部门一家是不够的,需要政府、执法部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等紧密配合,通力协作。而在实际运行中部门之间配合不够;执法机关职能重叠,同一种商品几家执法部门重复抽检,经营者抵触情绪大;《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有的执法部门畏首畏尾,害怕承担风险和责任;个别执法人员受利益驱动,有利可图的案件争着办,无利可图的案件互相推。
(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空白
实行重要商品备案制、进销货台帐制、不合格商品退市制等制度是推进关口前移,做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必然需要,是维护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使监管部门对经营者违反商品质量监管制度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约束。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对经济快速增长,食品工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涵盖,同时处罚金额显得过低,对违法企业起不到威慑作用,一些不法商人根本不怕罚款,公然制假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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