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四:改革框架目标与实践结果存在很大差距。按现时的农信社改革“四种”类型,即农信社两级法人、联社统一法人、合作银行、合作股份银行等均无法有效解决所有者缺位,民主管理及抗御风险等问题,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无法落实等,是农信社改革面临的重大难题,农信社名义上归社员所有,虽然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但由于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不科学,社员股金在农信社资本金中所占比重小,且分散广,社员在农信社所有权难以体现。同时募集股金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信社的客户,他们有的只是为了获取贷款服务资格及利率优惠等个人利益,至于参与农信社管理和经营好坏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事,一旦农信社经营不善,他们会按“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抽走入股资金,给农信社制造风险,特别是那些信用缺失的客户,入股后小钱换大钱,欠贷不还,也为农信社信贷埋下了风险伏笔。现有“四种”改革模式中,无论股权设置是“一人一票制”还是“一股一票”制,均暴露出的是产权关系模糊,所有者缺位,风险无人承担,损失无人负责等问题,由此导致无法实现“自负盈亏”,也难以做到“自担风险”。要使农信社改革顺利成功,应跳出计划经济的框框,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按市场运作,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政企分开,抓紧股份改造,明晰产权结构,大胆金融创新,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为让农信社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必须打破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的限制,依靠市场机制,走股份制路子,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管理,利用市场机制选拔人才,将农信社办成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
误区之五:农信社合法的地位没有明确。从整个金融部门看,人行有人行法,商业银行有商业银行法,唯独只有农信社没有法,作为改革中的农信社如何按照法律规定进入和退出市场,并怎样依规经营运作及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一个法律上的规定。目前农信社没有立法,带来许多不利后果。一是银监部门对农信社的监管无依据,仍套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的某些条款进行监管,有些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农信社因没立法,以至于侵害农信社权益及一些机构违规操作现象屡禁不止,无法可依。三是因农信社管理、经营等引发的经济纠纷,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司法判决执行,有的无所适从、有的无法可依有的简单的套用,影响到公正司法,为此农信社应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要在农信社改革的同时要加快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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