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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对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透过我县改革后发生的一系列变化,我们认为,改革的成果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冗员减少,乡村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按照精简效能、统一高效的原则,精简了乡镇机关内设机构,撤销了各乡(镇)的“三办”、“五个中心”,行政人员精简了10%,事业编制精简了30%,在村级组织实行了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由村干部兼任。改革后,乡村组织的职能正向指导和服务转变,在发展特色种养业、劳务输出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引带作用。二是负担下降,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随着“一免三补”政策的实施,以及涉农收费的清理,使农民负担降至了有史以来的最低水平。目前,农民增加生产投入、应用农业新技术、使用机械作业的积极性都非常高。三是管理加强,基本达到了人权、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在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了全员竞聘上岗。以“乡财乡用县监管”为核心,实行了“机构上划、预算代理、账户统设、资金统调、集中收付”的管理方式,理顺了县乡分配关系,明确了收支范围和职权范围。改革村级经费管理方式,实行了“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做到了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组织自行组织收入统一纳入县国库乡分库的“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支付,村级资金的财务核算统一由乡镇经管服务中心代理。四是制度完善,一些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建立和完善了以县为主的办学体制,推行了“一费制”。建立和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制度,创造性地提出了“村事村议、组事组议、小范围受益小范围议”的筹资办法。建立健全了涉农收费的监测、预警和查处机制,有效防止了农民负担反弹。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五保户和弱势群体的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
作为改革,必然要经过探索、渐进、完善的过程。农村税费改革后,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待在农村综合改革过程中加以解决。
历经几次改革,农村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得到明显优化,但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体制不理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1、乡镇机构改革不到位。对于乡镇机构改革及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我们认为是可行的。但是也存在着对乡镇机构设置上要求过死,模式单一,没有兼顾到不同乡镇、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员分流渠道不畅和措施方法单一,没有达到编制人数与财政开支相应减少的目的等问题。尤其在事业单位改革上,一是体制上政事不分。有的地方将行政与事业捆在一起办公,事业单位干了一些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事情。事业单位不能独立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听从或依赖于行政命令,荒废了自身的主业。二是服务质量不高,主动性还不够。乡镇事业单位中进编人员等于进了“保险箱”,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着工作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纪律松散、分配大锅饭等问题,对农村经济发展还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高层次人才匮乏。全县11个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竞岗后有工作人员264人,其中,全日制专科以上的毕业生仅有15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15人,副高级职称只有1人。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偏低,全县乡镇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仅有28人,全日制涉农院校毕业生仅有22人。受编制和财力限制,新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难以补充。四是技术力量薄弱。有的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虽然设有专业技术人员,但最多也只有一至二人,有的乡镇甚至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每当遇到农业自然灾害时,难以及时拿出有效措施。五是文化体育职能弱化。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取消了乡镇政府文化体育机构,仅在乡镇畜牧中心设置了文化体育岗位。但占用这个岗位的人员都是其他工作干不了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不起来,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乡风文明的要求不相符。
如何推动和深化下步机构改革问题,我们建议:一是对人口少、土地面积小的乡镇,能合并的尽量合并,扩大单个乡镇规模,相应减少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和人员。二是在机构设置上,可适当灵活一些,不强求统一模式,在机构编制部门的宏观控制下,允许县乡因地制宜设置机构。三是乡镇事业机构设置应根据农业区划和地域特点,跨乡镇设置各类区域中心站,作为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派出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使专业技术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发挥作用。应设立文化体育站,加强群众性文化体育建设。改进乡镇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给事业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加强对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由乡镇政府每年初分别确定工作目标,根据年终考核情况,采取工资活发形式,兑现奖惩。四是制定人员分流政策时,不应单独考虑年龄条件,应将那些虽然年龄不大,但能力水平低、素质差,不胜任工作的人员通过离职上学提高或直接分流到位,空出编制补充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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