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来,受管理体制改革、利息持续下调及中央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变动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方面的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很多在基层工作的同志不知道农村养老保险下一步工作如何进行,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困惑与不理解。我们认为,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应终止,应当稳妥推进。
1.基本政策要稳定。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这些政策从总体上看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继续坚持,并要逐步完善。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早提出按商业保险运行,但商业保险公司因成本高、保费难征集而失去积极性。民政部门开展起来这项工作之后,又有人提出农村养老保险应不应由政府部门办理的问题,担心增加农民负担。1998年把农村养老保险移交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工作缓慢,致使许多地方工作出现了停顿、滑坡。对如何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认识的不统一,影响了工作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性意见或大政方针,要基本统一并保持基本稳定,这是稳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
2.法律地位亟待确立。
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经过1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基本形成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雏形。目前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将离开土地,需要进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农村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应当从法律上明确,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可以搞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有条件而又自愿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应当允许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3.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原则,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很大。广大农村地区更是千差万别。受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保险意识等方面的制约,短期内让全国农民普遍参加进来是不可能的。要坚决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杜绝“好心做坏事”。因为这不仅增加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集体补贴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对经济条件好的富裕地区来说,集体补贴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经济条件是允许的,农民是有积极性的。贫穷地区的农民,普遍开展养老保险的条件不成熟。但是部分农民具有保险意识。他们小钱当大钱花,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甚至比富裕地区的还高。在自愿的前提下,无论是贫穷地区还是富裕地区,都可以搞养老保险。与开展养老保险制度不应“一刀切”一样,目前也不应把已经开展起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普遍转向商业保险,以避免政策骤变对这项工作的冲击与不利影响。要避免单轨制,坚持双轨制。应当允许有条件的地区继续开展社会养老保险,不愿意继续这项工作的地区可以转向商业保险。我们在调查时地方的同志普遍反映,不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一刀切”政策。烟台等地的同志反映,至少应允许沿海发达地区在自愿的前提下,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4.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不能搞社会统筹,不能搞个人账户空帐。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账户积累模式,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在户口迁移等情况下可以退保或转保。这有利于保证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自主性,也有利于该制度运行的灵活性。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不能向城镇养老保险那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搞社会统筹,表面上“公平”,但条件不允许,“杀富济贫”,农民目前是没有积极性的。根据目前经济条件与农民思想觉悟水平,所有积累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成为个人的财产,并且在投保时集体有补贴,农民是有积极性的。在农村搞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只能是完全积累制。既然是完全积累制,必须坚持“实账户”,不能搞个人空帐。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都不许挪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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