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本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四)预案的解释及实施。
1.本预案由***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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