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中毒)人员并做好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拟制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措施;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处置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人员。
5.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和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6.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县环境保护局搞好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7.县经济贸易局:协调企业开展污染源治理工作,减少或消除污染危害;协助相关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依法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
8.县交通局:负责制订交通处置的应急措施;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被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
9.县民政局:根据事故危害和受损程度,组织救灾救济、安抚灾民;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10.县气象局:负责制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气象服务措施;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
11.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协助现场检查,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安全防范工作。
1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措施,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事故全过程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新闻报道的审核工作。
1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土地污染级别的鉴定和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
15.县林业局:负责事故现场林业污染级别的鉴定和林业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对生态敏感区发生的生态破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6.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救灾所需经费,监管救灾资金,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调配工作。
17.威信供电公司:负责环境污染区域的电力调控。
18.县水务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污染级别的鉴定工作。
19.县农业局:负责事故现场农作物及畜、禽养殖场污染级别鉴定及处置工作。
20.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指挥辖区内所发生的一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警及措施
(一)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二)预警发布。
县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实地了解情况后,逐级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发布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
(三)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采取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或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属一般环境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启动乡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县环保局报告。
属较大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属特别重大或重大环境事件,除启动县、乡两级应急预案外,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信息报送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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