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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