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扎实把镇级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推进到位
改革镇级财政管理方式,就是按照“一调整、二完善、三清理、四改革”的总体要求,在以镇为独立核算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镇级财政采取“预算共编、账户统设、收入上划、资金统拨、支出控制、票据统管、债务审批”的管理方式,按照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组建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其统一管理各镇财政资金,并分镇进行财务核算。改革的范围包括全市==个镇和城北新区。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预算共编。市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市镇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提出镇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各镇政府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综合财政预算草案,经市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再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最后,各镇财政所将预算及时批复至各单位,并由市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年度预算批准后,因国家政策等原因需要调整预算的,按法定程序报批。
=、账户统设。取消各镇财政所、镇属事业单位在各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将原市财政结算中心更名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结算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并在各镇金融网点开设“结算分户”、“支出专户”两个分账户。“结算分户”核算镇级各种收入的归集和报解,在该账户内不得发生任何支出,“支出专户”核算镇级各种支出。
=、收入上划。各镇组织的所有收入,无论何种来源渠道,全部先进入“结算分户”。然后由各镇财政结算会计根据资金性质,属于税收、非税收入的,直接缴入市级金库;属于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上划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暂存资金的,上划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结算专户”。
=、资金统拨。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执行镇级年度收支预算的基础上,安排镇级财政支出的顺序是:首先保证各镇的必保支出,然后再安排各镇运转支出,最后安排专项支出。具体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遗属生活补助费、优抚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办公费等运转支出、专项支出等。每月由市财政按各镇年度预算和收入进度,将预算内往来资金和市“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的预算外收入划入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结算专户”,再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至各镇“支出专户”。各镇公务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仍由市财政统一发放;社会保障支出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扣缴,划拨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运转支出由各镇按年度预算规定支出;专项资金按程序拨付,并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镇级各项采购支出,根据镇级年度预算,由各镇提出申请和计划,资金由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付到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统一支付;村级三项资金,仍按某省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管理。
=、支出控制。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镇级年度预算安排和每月支出计划,视各镇当月资金调度情况,将资金拨付各镇安排使用。严禁各镇超范围支出或借款透支,一经发现没有按照预算安排和支出计划支出,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下月将扣回已拨资金。
=、票据管理。将各镇财政所的票据管理权上收到市财政局,今后各镇一律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使用非财政监制的票据,所有票据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各镇所用票据采取“专人负责、验旧领新、限量使用、票款同行、定期核销”的管理办法,由各镇财政结算会计负责票据领用、保管和缴销,并负责对镇属单位领用票据的监督,对已发放的票据定期验票,做到以票管收,所有收入及时入库和上划,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债务审批。各镇应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办任何事情都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盲目举债。各镇政府和事业单位对外借贷,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后,各镇方可借款,借入资金先从各镇“结算分户”转入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结算专户”,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照市政府批件和借款合同,转拨至各镇“支出专户”,由各镇按规定用途使用。
=、改革财政所管理体制。
⑴改革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将各镇财政所人员上划市财政局垂直管理,设财政所长、结算会计、单位会计、出纳会计、专管员等岗位,一般镇设=人左右,规模较大的镇根据业务量大小可适当增加,主要负责各镇收入组织、支出管理、报账结算以及资产、项目等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各镇财政所现有在岗行政编制人员全部上划市财政局管理,编制暂不上划,待明年镇级综合改革后再上划。对兼任镇机关其他中层以上干部的和从原经管站、会计站考聘的镇农税员,不纳入上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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