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幸福乡乡政府、爱辉区水务局、爱辉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年月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来源于www.xuexue6.com,欢迎阅读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章。
Tag:群众团体,领导讲话稿范文,领导讲话稿模板,领导讲话稿 - 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