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类型:政策法规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9-16 18:45:06
- 下载要求:无需注册
- 下载次数:6629次
- 语言简体中文
- 大小:858 KB
- 推荐度:3 星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介
标签:教育政策法规,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
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㈡ 有书面合伙协议;
㈢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㈣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㈤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大小:858 KB
Tag:政策法规,教育政策法规,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企业管理资料 - 企业经营管理 -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