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廉(廉政)内容
一、执行不准收受直接管理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支付凭证的规定的情况:
本人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廉洁从政。对于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等概不收受。有的是当面拒绝,有的是私下退回,有的是通过驾驶员退回,有的是通过分管领导退回。对于个别碍于情面不好拒绝的烟酒,一律用于公务接待。近三年来,本人退回各类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类代币券卡等折合人民币累计约千余元。
二、执行不准公款报销本人及配偶和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以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其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本人及配偶(孩子尚幼)从未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也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对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未发现他们有借助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现象。
三、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以及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时,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的经营性饭店用餐等规定的情况。
本人能够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从无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的现象。两年多来,因工作需要,大约在四个村吃过六次工作餐,基本上未给村里增加过负担。在县城从事公务活动时,严格控制招待支出,能不安排的决不安排,确需安排的也一切从简。
四、执行不准公款出国旅游、或者借开会、考察、招商、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的情况:
本人从未公款出国旅游,也从未借开会、考察、招商、培训学习等名义公款旅游。
五、执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规定情况:
本人从未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六、执行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晋级、迁新居、过生日、升学、参军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的情况:
本人从未因上述情况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七、执行不准违反规定建房、分房、购房和公款装修住房、超标准或多占住房的规定的情况:
本人工作至今未购置过公房,无违反规定建房、购房、分房及公款装修住房,无超标准或多占住房情况。
八、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以及通讯工具补贴发放等规定的情况:
能够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没有超标准、超编制购置车辆;没有用公车钓鱼、接送亲属子女上学、探亲访友、婚丧嫁娶等公车私用现象,没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及违规报销通讯工具补助费等情况。
九、执行礼品、礼金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等制度的情况:
能够严格执行上述制度。没有收受礼品、礼金,对于重大事项、个人收入等均按规定及时上报,无隐瞒或漏报。
十、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行为,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等规定的情况:
能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中学教学楼、镇村道路等建设工程都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由镇有关领导及部门具体操作,没有参与或操作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
十一、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情况: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人用人,选拔推荐干部没有任人唯亲、徇私舞弊的现象。
十二、执行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搞脱离实际的种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借各种名目搞节庆和达标评比活动等规定的情况。
本人一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搞脱离实际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确定的一些重点工程,以群众满意度、财政的承受力为原则,从未借各种名目搞节庆和达标评比活动。
十三、执行工作纪律、“禁令”等规定,以及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本人能够带头执行工作纪律、“禁令”等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广大干群的监督,严格执行驻镇制度。
十四、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他规定情况:
能够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其他各项规定;能够经常对照规定检查自己的言行,矫枉过正;能够坚持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带领大家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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