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要落实市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平市财教〔20**〕98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具体补助标准为:初中每生每年32元,小学每生每年24元。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央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并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也将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五)逐步完善城市及农垦、林场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城市义务教育也要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在平凉城区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农村二女结扎户学生全部享受免学杂费政策。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共同承担;残疾人子女、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农村二女结扎户学生免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学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符合条件的学生需提供相关有效证件,由所在学校登记造册并公示无异议后,享受免学杂费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平凉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学校城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本县(区)教育部门办学校执行同等政策,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年春季开学起全面实施,分年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一)2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市、县(区)财政补助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免除平凉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及农村二女结扎户学生学杂费。县(区)财政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二)20**年,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巩固2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成果,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2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市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的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平市财教〔20**〕98号)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执行的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8∶2比例共同承担。
(五)20**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按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区)、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到位。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财政和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实施意见,认真制定本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二)明确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由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和配套管理办法,确定市、县(区)政府的具体责任,安排转移支付和市级承担的资金。县(区)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根据政策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学校经费预算、公用经费管理等各项制度,管好用好各项义务教育经费,具体内容包括:将农村中小学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科学合理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学校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县(区)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中央、省、市和县(区)同步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